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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服务重庆科学发展

2014-05-13 14:45 曾建刚 次阅读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建立健全政治协商工作规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广泛吸纳民意,集中民智,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一、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政策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要发展成果,也是我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

    伴随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在1949年《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对政治协商提出了具体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2009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指出:“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中共中央关于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精辟论述,对于我们履行好政治协商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不仅是各级政协组织必须把握的工作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二、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政治协商工作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的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健全完善政治协商的实体制度,更要加快完善政治协商的程序制度,发挥好程序制度对于实体制度的重要保障作用。

    首先,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决策程序,就关系全局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充分反映各方意见,汇集各界智慧,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得到更广泛、更充分的体现。

    其次,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程序体现民主,把政治协商重大问题纳入党政决策程序,对于从制度上保证和支持人民政协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意义重大。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在决策工作中要避免草率决策、盲目决策,就必须增强建立健全政治协商程序制度、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意识,通过集思广益,凝聚人心,增进共识,保障决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型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不断涌现,社会利益分化、多元、博弈、冲突的局面日益凸现,很多利益诉求和政治要求都需要通过政治协商这一平台来反映和体现。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确保协商过程的普遍参与性、代表性和平等性,确保政治协商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不少地区政协组织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政协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对政治协商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把许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用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组织认真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以来,随着中共广州市委关于《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的制定出台,全国有20多个省级、副省级市党委相继推出“政治协商”的规程、意见或办法。2010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的正式颁发,标志着全国省级党委在政治协商程序制度建设中掀开了新的一页。

    纵观各地推出的有关政治协商程序制度上的做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举措和鲜明特点:

    一是强化了对政治协商的重视程度,不少地方把是否重视和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明文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每年必须要有明确的协商议题和协商活动,并且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发扬民主。

    二是更加注重以程序设计来保障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切实体现“用程序的公开来保证结果的公正,用程序的科学来保证制度的科学”,许多地方党委把政协协商纳入协商总体的规划之中,明确规定未经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党委决策、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政府实施。

    三是跟以往相比,在拓展协商的内容上有较大突破,如广东省将“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的重大调整”、“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等决策内容纳入政治协商程序。

    四是切实为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供有效保障,确立了各级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建立了政治协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督办落实、限期反馈和目标考核制度,大力营造变“要我协商”为“我要协商”的政治协商大环境。

    经过一、两年多的实践,各地通过实施“政治协商”规程、意见或办法,较好地推进了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重庆市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在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早在1997年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就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做出明确规定。2006年,中共重庆市委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对认真搞好全市政协的政治协商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2009年,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及相关要求。

    一些区县政协也着眼于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化建设,切实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制定和实施了有关政治协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

    2009年,中共渝北区委为加强政协职能建设,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创新出台了全市首个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区级《政治协商规则》。2010年3月,中共荣昌县委出台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实施办法》,不仅细化了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而且进一步完善了监督保障机制。2010年10月,中共万州区委制定出台了《政治协商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

    在中共重庆市委领导下,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充分发挥优势,动员全体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积极协商建言。2011年,市政协通过开展政治协商,整理报送110条意见建议,所提出的将重庆煤电保障上升至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建设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外电入渝”通道建设等16条意见建议,得到市政府采纳,对推动重庆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过程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对政治协商制定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制度,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如何使政治协商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如何通过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充分彰显政治协商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等方面,我们还存在不少需要破解的难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滞后。不少部门甚至包括一些党委部门民主意识较差,政治协商意识不浓,对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缺乏应有认识,认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只会是多一个“婆婆”,会延缓时机,影响决策效果。一些人对开展政治协商不是很热心,也不是很支持,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经常找一些客观理由敷衍推诿。

    二是法律保障上的欠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的法律支撑,党政领导对政治协商的重视和支持在约束力和强制性方面受到严重制约,政治协商的开展及其成效往往取决于一个地方的党委书记的开明度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度。由于引导性的规定多,制约性的规定少,一些地方制定的政治协商方面的制度仍属原则性规定,不像法律那样有严谨的结构、准确的文字,系统性、公开性也不够。

    三是执行过程中的较大偏差。虽然中央高层对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细则,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化问题。特别是对于协商内容、协商主体、保障机制,往往因为理解不同、执行也有偏差,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前主动协商的意识不强,有的以通报代替协商、以邀请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代替协商,使政治协商流于形式。加之现有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政治协商往往存在“一头热”现象。

    四是协商效果上的难以体现。由于政治协商中的临时突击性协商多,有充分准备的协商少,加之缺乏必要的刚性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参与协商部门与相关党委、政府部门没有形成互动、配套的工作机制,缺乏沟通交流,往往是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协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多,真正转化落实的少,甚至连后续应有的解释说明也没有,使参与协商者的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往往只是走走协商的过程,实难确保协商的效果。

五、更好地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服务重庆科学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重庆正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全面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努力为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献计出力。为此建议:

    一、加强经验总结,尽快制定政治协商工作规程在近年来我国顶层的政治协商政策理论日趋成熟的背景下,立足重庆实际,结合近年来各地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各级政协组织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增强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主动性、创造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将制定政治协商的工作规程作为当前首要、基本的任务之一,进一步健全规范政治协商的原则、形式、内容、基本程序、保障措施和工作责任,设计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操作要求和运作程序,使政治协商的工作步骤和环节更加合理、有序,形式和效果更加务实、管用。

    二、争取广泛支持,更好地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当前,把政治协商纳入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们应当大力宣传政治协商的独特优势,创造更加宽松和谐的氛围,拓宽政治协商的言路,更好地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使广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够顺畅地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并加以落实,不断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更好地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三、健全配套措施,务求政治协商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健全协调衔接机制,除不断巩固和完善已经建立的相互参会、定期通报、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外,应当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逐步健全与党委、政府部门更加具体、务实、有效的政治协商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意见的处理时限和要求,以及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工作的“刚性”管理考核目标,严格奖惩兑现;三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政治协商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将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有机结合,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四是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和经常性联系,就政治协商成果的传阅、领导批示、办理等进行跟踪,党委、政府部门也要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有布置、有督办、有结果、有考核的制度机制,使转化政协协商成果真正成为党政工作的职能、职责和义务。

    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协商建言水平 一是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营造宽松环境,努力搭建工作平台,加强培养锻炼,严格绩效考核,激发工作活力,切实为政治协商储备人力与智力资源,更好地为政治协商建睿智之言、献有用之策;二是加强与党委、政府的对接,树立前瞻意识,共同建立完善政治协商的选题、调研、协商和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协商前充分准备,协商时充分表达,协商后及时反馈,有效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建立完善整体协商、专题协商、重点协商、对口协商等多层次政治协商的形式,努力增强政治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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